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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电子资讯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取证、举证、示证芒果体育
2023-04-25 19:48:49
芒果体育第一类为电子化证据材料,系指当事人将线下形成的纸质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作电子化处理后形成的电子文件。
第二类为电子数据,系指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或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形成、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芒果体育、影像资料等视听资料电子文件也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化证据材料有:注册商标证,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原图底稿,合同、公证书,票据凭证,荣誉证书,审计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
常见的电子数据有:注册商标证(电子证)、作品登记证书(电子证)、网页或应用软件截图或录屏文件、微信或支付宝记录、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数据、电子发票、电子支付凭证、音视频及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存的电子数据等。
纸质文本类证据材料一般以扫描原件生成PDF文件的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对于部分不宜拆开的纸质文本,也可以通过拍摄的方式进行。制作过程应保持内容完整、清晰,符合阅读习惯,避免歪斜、翻转、重复、模糊、空白或有杂乱背景。
因诉讼周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电子数据或原始载体有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建议当事人及时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若时空条件不允许,也可使用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取证或自行取证,取证生成的截图、录像等文件应确保内容清晰、完整,未经篡改。
查验平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获得合法资质,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对取证设备清洁性、网络连接可靠性(非虚拟)、时间准确性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过程一并进行展示、记录。
清洁性检查:上网记录、缓存是否已清理,访问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DNS服务器地址、hosts文件等显示内容是否正常等;
网络连接可靠性检查:若使用手机进行取证的,应使用手机运营商提供的移动流量,而非个人WIFI;
在进行取证时,需取证网页所属域名主体备案信息或开发者信息、被控侵权行为发现过程、具体被控侵权行为等内容。
1. 如运用电脑端对网页进行取证,则操作包括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或通过搜索引擎检索、查看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路径、浏览或播放、支付或下载、所属网站“权利声明”“政府主管机关网站备案(许可)信息”“联系方式”等全过程。
2. 如运用手机端对应用程序进行取证,则操作包括从手机应用商店或其他途径搜索、下载、安装、使用、页面检索或查看路径、浏览或播放、支付或下载等全过程。
3. 如对网络购物进行取证,则操作包括打开网络购物平台、检索涉案店铺的运营者、被控侵权商品、查看商品详情及商品规格页面、支付购买过程、订单信息、收货过程、实物情况等全过程。
1. 微信、支付宝记录:一是应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进行固定;二是应对聊天过程中生成的文件、音视频等内容进行全面、清晰展示;三是应当完整固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全部对线. 手机短信记录:应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固定。
3. 电子邮件:应固定邮件的来源、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完整内容。
4. 电子发票、支付凭证:电子发票应清晰展示其二维码核校图;电子支付凭证应点击进入支付账单详情页,固定付款人信息、收款账户、金额、电子交易流水号、备注信息等内容。
5. 图片、音视频:需要点击该些文件的属性列表进行截图,固定其形成时间、修改时间、文件大小、生成设备或存储路径、创作人等信息。
可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高院”“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随申办市民云”APP等渠道递交。
在立案阶段,可通过上述平台的“网上立案”模块进行递交;在审理阶段,可通过“材料递交”模块进行递交。
若证据中含有公证材料的,可使用上述模块的“存证平台导入”功能,输入存证平台名称和存证编码,即时获取相关公证材料和公证视频并在线预览,相关公证材料将自动进入电子卷宗。
文本类电子化证据材料,应当以PDF或JPG格式进行上传。图片应当以JPG、JPEG等格式上传,并附相应文字说明芒果体育。视频文件应当以MP4、WMV、AVI等格式上传,音频文件应当以MP3、WAV等格式上传,并拟定正确文件标题。文件容量大小不超过100M。
此外,“tsa”等特殊格式的电子数据校验文件,目前暂不能通过上述递交平台进行上传,可在证据清单中注明后拷贝至光盘、u盘等介质进行提交。
立案申请时,多个案件涉及同一证据的,如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的权属证据电子资讯,可在立案时选择“复制立案”或“批量立案”方式。“复制立案”可复制所选中案件的相关材料信息;“批量立案”可同步首个案件的相关材料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递交并不意味着免除出示证据原件、电子数据原始载体进行核对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做好留存,并按法院要求进行出示。
应当出示证据原件、原始载体,或使用符合清洁性要求的电脑或手机设备进行电子数据勘验。
1. 以同步方式开展的:对于电子化证据材料,应经法院准许后于庭前将原件邮寄至法院或在庭审中将原件对准摄像头进行出示;对于电子数据,由于目前手机微信小程序暂不支持屏幕共享功能,建议当事人使用电脑端上的“举证质证——申请共享屏幕”功能进行电子示证。
2. 以异步方式开展的:对于电子化证据材料,应经法院准许后于庭前将原件邮寄至法院或使用外部设备将原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录像,以视频形式上传至微法庭;对于电子数据,应使用外部设备将电子数据的勘验步骤、结果进行录像,以视频形式上传至微法庭或向法院申请以实时视频的形式进行电子示证。
陈亦雨,法律硕士,曾参与编写《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探索与实践》《知产类案全流程网上办案的试点探索及优化思考》《侵害商标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等审判实务类书籍、文章,执笔撰写的《“诉源治理”下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获2020年度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优秀调研课题,执笔撰写的多篇案例入选《知识产权案例精选》。近五年,曾荣获上海法院三等功1次、上海法院嘉奖1次、徐汇区个人嘉奖2次、上海徐汇法院“十佳青年”称号2次。
高爽,法学硕士,曾参与制定《徐汇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规范化指引》《徐汇法院区块链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指引》。